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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车须知

 

1. 临时用车客户预定以电话或传真为准,一经确认双方须按合约执行。
2. 客人如需取消预定,须按用车时间提前12 小时通知我公司。
     如车在已到达指定地点再取消预订,须支付全额车费。
3.  所订车辆须按客人约定时间提前15分钟到达。
4.  用车途中如有异议或变更行程,需与我公司定车人员联系,不得与司机私下解    决。
5.  客户支付高速费和停车费,不需支付司机餐饮费,如需在本市以外住宿客户需    支付司机餐饮住宿费。
6.  付款方式: 长期客户需在签订合约时支付两个月租金,以后按每月的起租日支    付租金。临时用车请把租金支付   给司机,如需发票,请在定车时告知本公司。
    现金支付: 人民币,美金

脚注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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